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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4 宣传和演练 6.4.1雷电应急办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 6.4.2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对在参加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1.2责任追究。 (1)县气象局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县气象局应当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7.2.2指挥机构应及时修订完善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雷电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在景宁县境内开展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