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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登山协会
【颁布时间】 2011-11-05
【实施时间】 2011-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0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国登山协会关于举办2011年全国山地竞速系列赛北仑总决赛的通知

[接上页]


  (一)口头警告

  警告的目的是为了提醒运动员可能会出现犯规行为和表明裁判员的“已关注”态度。

  1. 警告的理由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裁判员可判罚警告:

  1) 运动员无意犯规;

  2) 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可能要出现犯规行为;

  3) 运动员没有获利。

  2. 判罚警告后的处理

  当运动员受到裁判员警告后,需按裁判员的示意正确行进。

  

  (二)黄牌警告

  黄牌警告是对参赛运动员及队伍犯规行为的相应处罚,累计两张黄牌则取消比赛资格。

  1. 故意违反行为

  1) 干扰其他运动员的前进;

  2) 不立即服从比赛裁判的指令;

  3) 对任何裁判员有不文明用语或举动;

  4) 不按赛道规定路线进行;

  5) 接受外界援助并获益;

  6) 拒绝赛事医护人员询问和检查。

  2. 比赛背心使用违规

  1) 未能够作为最外层的衣服;

  2) 在比赛过程,赛道上随意脱下背心。

  3. 破坏环境

  1) 对生态环境有破坏行为;

  2) 沿途随意丢弃垃圾。

  

  (三)取消比赛资格或成绩

  1. 概述

  取消比赛资格或成绩是对运动员及队伍严重犯规行为的相应处罚。

  2. 判罚

  裁判员判罚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或成绩的方式为:

  1) 挥动红旗或出示红牌;

  2) 呼叫运动员的号码;

  3) 完赛后宣布。

  3. 判罚取消比赛资格或成绩的理由

  1) 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2) 拒绝听从裁判员的指示;

  3) 提出欺诈性的申诉;

  4) 故意扰乱赛场秩序;

  5) 故意移走或改变赛道标记;

  6) 故意破坏比赛器材;

  7) 违反规则并获利,或对其他运动员造成影响;

  8) 参赛服装违反标志规定。

  

  (四)停赛或禁赛

  视运动员犯规情况及情节严重程度另行处理,被判罚停赛或禁赛的运动队伍或运动员在一定时期内将不得参加由中国登山协会主办的任何比赛。

  

  十二、申诉

  (一)对参赛资格的申诉

  对某名运动员或队伍参赛资格提出的申诉应在赛前书面提交给仲裁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将在比赛成绩公布之前做出。

  

  (二)由参赛运动队提出的申诉

  参赛队伍对其他队伍运动员或裁判员提出的申诉,应在运动员完成比赛后30分钟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三)对成绩的申诉

  对计时错误的申诉应在裁判长公布非正式比赛成绩后的30分钟内提出。对正式比赛成绩的申诉可由俱乐部、协会或高校代表在赛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登山协会提出。

  

  (四)申诉书

  申诉书可从裁判长处获得,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五)申诉费

  提交申诉书的同时须交纳500元人民币作为申诉费,如果申诉成功,此费用将予以退还。

  

  (六)申诉程序

  1. 申诉书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由申诉人、领队或教练签字认可,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2. 受理申诉后,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听证会。

  3. 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席听证会,仲裁委员会有权在该方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裁决。

  4. 经仲裁委员会认可,申诉人可由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5. 听证会不公开举行。

  6.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宣读申诉书。

  7. 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陈述本方观点。

  8. 双方证人各有3分钟时间陈词。

  9. 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各方证词,按相对多数原则作出裁决。

  10. 裁决立即公布,即时生效,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十三、反兴奋剂

  (一)中国登山协会采用国际反兴奋剂条例,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

  (二)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国登山协会授权组织的山地竞速比赛。以任何身份(如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医生等)报名、准备或参加比赛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本条例。

  

  十四、解释

  中国登山协会对本规则负责最终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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