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展[2011]204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1〕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1-2012年度)的规定,为做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拓宽统计渠道

  

  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数据是做好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增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满足项目储备库建设等工作需要,我局在征求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粮食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对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包括:增加了项目储备库方面的内容,如项目批准单位、文号,建设性质,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并将前期项目纳入统计范畴;对项目类别重新进行了划分;细化了项目投资构成及来源;增加和细化了建设内容及规模。修订后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软件从2011年度统计开始实施。2011年度粮食仓储设施统计仍按原指标体系和统计软件填报。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早部署和培训,做好本年度统计工作。在统计过程中,要创新统计方法,不断扩大统计覆盖面,特别是要督导安排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加快投资执行进度并严格按要求填报投资统计数据,力争全面、准确地掌握本辖区内粮食企业的基础数据,更好地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服务。

  

  二、加强数据审核,保证数据质量

  

  要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中要避免漏报、重复填报,保证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经逐级汇总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经本省(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三、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对象

  

  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对象为各类从事粮油储藏业务的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经营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大于1000吨或油罐罐容大于50吨的企业。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对象为各省(区、市、公司)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中转、加工、检测等业务,在2011年度发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粮食流通企业。

  

  (二)统计分工

  

  原则上,两项统计实行属地管理,统计对象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并由相关部门汇总后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的直属及控股企业由上述单位各自统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发文明确上收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统计。

  

  (三)统计软件下载

  

  企业和各级汇总单位可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的仓储管理和设施建设栏目下载软件。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软件需重新下载;粮食仓储设施统计软件可以继续使用上一年度的统计软件。使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联系。为便于开展工作,请各省(区、市、公司)将负责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于2011年12月底前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四)时间要求

  

  本年度统计截止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请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于2012年3月4日前将汇总数据报送至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五)报送要求

  

  各省(区、市)及相关单位报送的统计材料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式文件(文后附分析报告及数据报表),由软件生成的统计数据上报文件电子文本,分析报告的电子文本。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分析报告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分析报告要分别撰写。粮食仓储设施统计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本均须通过机要渠道交换,不得使用电子邮件和普通邮递方式传送。

  

  (六)联系方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