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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政法[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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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一法三规”,学习《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掌握法律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提高管理服务人员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的能力,依法开展优质服务的能力,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

  

  (四)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突出不同行业和对象特点,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加强正反两个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坚持学用结合,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及管理服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和执法检查活动。从2011年起,在全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增强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立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使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行政效能显著提高。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到2013年,力争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诚信计生;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全面实现诚信计生,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有较大转变。

  

  三、对象和要求

  

  “六五”普法主要对象:各级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重点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和流动人口。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健全各级人口计生委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继续坚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团校和相关部门管理干部院校的教学计划。增强党政领导干部、部门领导干部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基本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六五”普法期间,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省、市、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培训班中继续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

  

  (二)大力推进人口计生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 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中,统筹考虑和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的普法培训力度,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六五”普法期间,系统公务员学法和接受集中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进一步推动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守法。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采用举办专家讲座、“读讲一本书”、法律法规知识答题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重点开展与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直属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能够熟练掌握、正确适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的能力。

  

  要继续大力加强对县乡两级基层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便民维权、服务为先的理念。“六五”普法期间,编写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普法培训教材,结合全国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坚持和完善持证上岗制度,把有关法律知识作为持证上岗考试的重要内容,对于考试不合格人员,坚决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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