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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政法[2011]92号
【颁布时间】 2011-11-03
【实施时间】 2011-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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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继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生殖健康咨询师考核发证中增加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群众的普法力度,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人口计生工作开展的成效。“六五”普法期间,要面向社会,扎扎实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六五”普法的重点在农村。要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要把法制宣传内容纳入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人口计生“三下乡”等活动中,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依托新农村新家庭计划,通过农村人口文化宣传平台,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服务网络优势,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进村入户,耐心细致地向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加大对流动人口法制宣传力度,结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意识。

  

  (四)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5·29”协会会员日、“7·11”世界人口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纪念日以及“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大力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或组织面向全社会的法制征文、公益广告、新闻摄影、知识竞赛、书画动漫作品征集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杂志、中国人口网站开设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增强法制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法制宣传效果。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

  

  2011年第三至第四季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既要面向系统,也要注意面向社会大众。要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营造浓厚的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1年四季度至2015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和督导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5年下半年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要求,对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和依法治理进行总结验收。国家人口计生委也将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并向全国普法办推荐“六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为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组织保障。

  

  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成立“六五”普法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普法办的联系,主动接受普法办的业务指导,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口计生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认真完成规划任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人口计生部门内各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具体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职责,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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