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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5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年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加快流派传承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流派内跟师临床,总结流派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强化传承人才临床诊疗能力;通过参加流派传承培养项目,强化流派传承人才学术传承能力;通过参加高端人才研修项目,强化团队建设能力;创新培养机制,鼓励跨流派、跨地区、跨学科协作,开展流派间相互学习交流,提升流派传承人才学习借鉴创新能力。

  (六)组织开展海派中医文化宣传

  与上海市中医药博物馆合作建立“海派中医流派展示室”,积极搜集流派文物、史料;在原有基础上做大做好“海派中医论坛”的开放平台;结合基地建设的进展和成果,建设海派中医网站;积极开展平面媒体及影视媒体宣传,探索流派中医药文化与技术宣传的有效模式。

  (七)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运行机制

  探索建立健全以“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谨论证、考核验收”为基本要求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以“科学前瞻、开放多元、权威可行”为重点的项目专家咨询机制;以“客观公正、科学权威、激励约束、反馈整改”为基本要求的项目绩效评价机制;以“立足长远、科学规范、协调发展、模式创新”为基本要求的政策保障机制。

  六、预期成效

  (一)学术研究

  1、梳理流派传承脉络;

  2、总结流派学术思想或观点;

  3、探索流派临床特色的形成规律;

  4、建立流派特色技术诊疗方案;

  5、出版流派学术专著;

  6、公开发表流派学术研究相关论文10篇以上;

  7、承担与“流派基地”建设相关2项以上局级及以上课题。

  (二)临床研究

  1、完成2-3个流派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挖掘建立1-2个新优势病种诊疗方案;

  2、应用本流派特色技术诊治率达80%以上,疗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研发本流派特色制剂、中药新药或诊疗技术1种以上。

  (三)人才培养

  1、形成拥有代表性传承人、主要传承人和后备传承人的学术团队;

  2、培养符合本流派学术特色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1-2名;

  3、组织流派传承骨干参加国内相关学术交流和研修项目。

  (四)推广应用

  1、流派特色经验在协作组或合作单位及2家以上其它单位进行交流推广应用,初步完成2-3个流派技术推广示范点建设;

  2、每年组织1次及以上的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流派技术推广培训项目;

  3、完成工程项目网站及“流派基地”网页建设。

  (五)文化宣传

  1、组织拍摄流派宣传影视资料,开展“流派基地”建设宣传;

  2、在平面媒体开展“流派传承研究”宣传;

  3、各“流派基地”召开3次流派文化技术研讨会或论坛。

  (六)文化建设

  1、初步建设完成“海派中医流派陈列室或展示厅”;

  2、项目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海派中医论坛”。

  (七)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2、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

  3、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4、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七、阶段任务与考核

  2011年11月上旬-试点项目申报;

  2011年11月下旬-评审立项;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提交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预期成效;

  2012年5月-阶段考核;

  2012年6月-全面启动其它流派传承研究基地申报;

  2012年7月--评审立项;项目建设方案论证,提交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预期成效;

  八、组织管理

  (一) 组织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负责成立“上海市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流派基地”项目建设的组织、决策、实施;成立“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建设流派范围,项目申报立项、考核、验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上海市中医文献馆,负责海派中医流派传承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流派基地”所属单位应确定相应领导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

  (二) 项目申报

  1、申报要求

  “流派基地”由具本市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独立申报或联合其它有关单位联合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流派基地”建设责任人,申报单位根据流派主攻方向及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一名。如流派面广、涉及单位多,可以联合形式申报,并确定组长单位及联合申报单位。根据“流派基地”建设项目需要,设立总负责人与分项目负责人,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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