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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中医[2011]050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年海派中医流派传承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海派中医流派基本要求

  (1) 源于或成熟、发展于上海地区,且目前在上海中医界中仍有一定影响;

  (2) 具有三代以上传承历史及明确传承脉络,目前仍拥有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3) 具有独特的学术思想与学术理论创新,流派特色技术得到较好保存和传承,并仍然在临床实际中广泛开展应用。目前至少有2个以上优势病种采用流派特色诊疗技术、特色方药开展临床诊疗,优势明显,疗效显著,学术地位得到行业认可,在社会上具有较广泛影响和良好声誉。

  3、代表性传承人

  (1) 为本流派家系学术传承人或有跟师学术传承经历,被本流派承认为流派传人;

  (2) 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全面掌握及传承本流派主要学术内容;

  (3) 在本流派及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4) 积极开展该流派传承活动,培养后继流派人才。

  4、主要传承人

  (1) 具备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受聘中医系列正高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

  (2) 建国以后,经由国家或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学制3年以上,含师带徒班)培养(受本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指导)且已结业5年以上或经国家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受本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指导)且已毕业5年以上;

  (3) 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主要学术继承人,被代表性传承人及本流派所公认;

  (4) 较好掌握本流派主要学术内容,并熟练应用于临床。

  5、申报单位

  1、与所申报流派有较密切的学术渊源关系,拥有流派代表性传承人或主要传承人;

  2、有明确的流派传承研究主攻方向,已具备1-2个优势病种,且对其中1个以上病种开展流派特色诊疗临床研究;

  3、具有较好的流派传承工作基础,已初步形成与该流派学术经验相关的专科专病诊疗条件,并有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

  4、有符合要求的项目执行人选,并已形成一支(含3名以上本单位在职医师)结构合理的流派传承人才梯队;

  5、建有开展流派传承研究相关技术平台(如名老中医工作室、研究室等)及拥有相应诊疗场所;

  6、按要求制定专项计划,提交“流派基地”申报书以及资金匹配承诺书、“流派基地”基础设施配套承诺书等材料,保证在政策和人财物等方面对“流派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6、项目负责人

  (1) 为该流派主要传承人或代表性传承人;

  (2) 身体健康,目前仍能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 具有负责完成局级以上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的经历;

  (4) 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三) 评审立项

  1、申报: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报“办公室”。申报书内容必须完整、真实,一式十份。“办公室”在接受申报书后进行项目形式审查,包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2、评审:

  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审查、评审和立项。

  (1)初审:由“办公室”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领导小组;

  (2)复审:“办公室”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进入复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咨询答辩和申报材料综合评审;

  (3)立项:“领导小组”根据初审和复审专家组评审结果,综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确定入选项目,并报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批准后立项。

  (四) 实施管理

  入选项目建设周期为三年,由负责单位与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签订《项目计划合同书》后开展建设,并按要求定期将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必须协调落实项目建设工作的保障措施,履行项目研究与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建设正常开展和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领导小组”在建设期间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阶段性考核与评估。对未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建设目标的单位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暂停拨款,或撤销立项,直至追回拨款。

  (五) 考核验收

  建设周期结束后,“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合同书》对“流派基地”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具体办法与细则另行制定。通过考核验收的“流派基地”,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颁发证书及授牌。未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销该建设项目。

  (六) 经费管理

  设立项目专项资助经费,按项目进度、分年度投入。根据批准的预算、计划实施进度及考核情况确定拨款进度。项目所属单位在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撑以外,以不低于本项目到位经费20%的比例匹配建设经费。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申报时提交建设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本着合理、节俭、高效的原则。项目建设经费应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单位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所匹配的经费。对未能按照合同计划通过考核的项目将暂缓或停止拨款。对无法完成建设目标的单位,将视具体情况追回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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