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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8]73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全面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均衡发展、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与人民群众需求基本适应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明显提升;建立中医药创新体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现代化进程和学术进步加快;巩固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名中医药专家队伍和基层中医药骨干队伍;中医药文化不断繁荣;努力把我市建成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疾病防治中心,实现“中医药强市”目标。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下同),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政策引导和扶持,重点办好现有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大区、县(市)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带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区、县(市)中医医院的规模、服务功能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97号)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中医医院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的比例应达到60%。区、县(市)综合医院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4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6号)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床床位数不低于本院总床位数的5%,并完善人员、用房和设备配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有关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药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提供中医药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应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服务领域。非公立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工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二)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十二五”期间,全市按照国家重点建设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和省级中医“名院”建设标准,重点建设好5-6所特色优势明显、管理规范的中医“名院”。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和综合医院示范中医科建设,形成中医“名科”群体,争取有10个中医药特色专科(专病)在全省同领域中居领先地位。开展“名中医”评选和师承工作,建立各级名中医推荐评选、考核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城乡社区中医药基本知识和适宜技术应用培训,推广应用针灸、推拿、刮痧、火罐、熏洗、敷帖、穴位注射、小夹板外固定等中医药适宜技术,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7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掌握并应用5种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中医药“治未病”服务,在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中增加“中医体质辨识”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