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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电子认证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接上页]


  (四)开展试点示范,推动电子认证服务创新发展

  

  建设网络身份验证门户,选择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跨境电子商务等典型应用,提供接口开放、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安全可信的网络身份验证服务,开展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及应用试点。选择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相关要求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技术和应用规范。探索建立证书互认长效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认证跨区域互认。继续支持长三角地区的电子认证服务联盟试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居民健康卡等领域的跨地区证书互认。总结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经验,探索建立跨境证书互认模式和机制。针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应用的安全需要,选择用户基础好的移动电子商务和物联网相关领域,开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领域认证服务试点示范。

  

  (五)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电子签名技术检测与认证服务监督

  

  健全电子认证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完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连续性、风险保障、运营管理等有关管理类规范。组织制定《可靠电子签名指南》,明确对不同格式数据电文进行签名的程序、流程和认定标准。加快制定数字证书分级分类管理、互操作规范等应用支撑类标准。研究制定电子签名设备、系统检测等技术类标准,推动制定电子签名行业应用标准。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机构,对含可靠电子签名模块相关系统和产品进行检测,对认证服务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

  

  (六)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电子签名与认证跨境互认

  

  加强电子签名与认证交流和合作。建立核准境外数字证书法律效力的机制,推动数字证书的跨境互认。总结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合作模式和试点经验,积极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的电子签名互认,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中澳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电子签名互认谈判。积极参与国际间电子签名与认证交流。

  

  五、重大工程

  

  (一)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及应用试点工程

  

  开发数字证书应用接口标准、证书类别和安全等级验证系统、平台综合管理系统等,建立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为应用系统提供统一验证接口,为公众开放数字证书查询窗口,为实现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证书在不同应用系统中使用奠定基础。建立境外证书验证系统、出境证书备份系统,响应境内外信赖方的数字证书验证请求,支持数字证书的跨境互认和应用。选择有证书交叉认证应用需求的领域或区域开展应用试点。

  

  (二)可靠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用试点工程

  

  为切实保障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交易行为不可抵赖性和交易资金安全性,实施可靠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用试点工程。建立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服务平台。开发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检测工具,搭建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可靠性认证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对接,以电子合同应用为重点,围绕数据电文生成、传递、接收、保存、提取、鉴定等可靠性认证各环节开展试点,满足电子商务对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应用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改进行政管理模式

  

  依据《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推进电子认证应用的工作机制。建设行业监管信息化平台,发挥专业化检测机构作用,提升监管水平。成立电子认证服务专家组,建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机制。成立行业组织,加强交流,推动行业自律,推广应用,促进行业发展。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将有关《电子签名法》贯彻落实所需的行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支持。鼓励风险投资、民营资本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电子认证服务。鼓励和支持技术实力雄厚、产品应用前景好、服务和风险保障能力强的电子认证服务企业上市。

  

  (三)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编写电子认证专业教材,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电子认证专业课程。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开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职业技能要求,提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和复合型人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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