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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旧改办[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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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及改造方案符合编制指引要求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直接批复。

  

  第八条  旧厂房权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旧厂房权属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尚未齐备的,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要求。

  

  第九条  除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改造方案或者改造申请由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第三章 “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改造审批


  第十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采取“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模式进行改造的,旧厂房权属人应当提出改造申请并编制改造方案(详见《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4),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公益用地交付或者无偿建设方案以及改造计划等内容。

  

  第十一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产业布局要求(在广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对于交易中心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应建立物流电子交易平台,不可进行现货交易)。

  

  涉及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旧厂房,在批复中一并明确须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才能实施改造。

  

  第十二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权属用地范围,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网结构,整合废弃矿山用地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用地范围。旧厂房改造项目土地权属人可通过协商方式收购相邻地块,或与相邻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如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应当按本指引第四、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旧厂房改造范围内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和移交;规划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旧厂房权属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时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所在区政府。

  

  第十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采取“自行改造,补缴地价”方式的旧厂房改造项目位于同一规划地块内的,相关土地权属人的改造方案应当相互协调和衔接;有必要时,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加强指导协调,组织统一规划,联合申报。

  

第四章 “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审批


  第十五条  旧厂房权属人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模式进行改造的,应当提出拟采取的改造申请并根据指引编制改造方案(详见《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5),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交地意愿及计划、申请的补偿方式及价格等。

  

  第十六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权属证注销、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区政府指定机构依据批复与旧厂房权属人签订收地协议,实施补偿并收回旧厂房用地。

  

第五章 “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审批


  第十八条  旧厂房权属人采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模式进行改造的,应当提出拟采取的改造申请并根据指引编制改造方案(详见《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附件6),报区“三旧”改造机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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