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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旧改办[20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1-10
【实施时间】 2011-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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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造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红线范围、用地面积、性质和指标、建筑使用功能及面积、使用年限、土地产出情况、周边路网情况、设施配套情况等)、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的有关情况、项目用地手续、产权查册情况(产权信息、房改房面积、户数等情况)、与最新现状地形图和最新规划信息叠加的项目产权界址情况、改造模式、交地意愿及计划、申请的补偿方式及价格等。

  

  第十九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受理改造申请后应当组织现场踏勘。旧厂房改造方案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作出批复。批复中应明确改造模式、改造范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面积以及建设和移交、批复的有效期等内容。批复中还应明确权属证注销、土地整理方式、补偿方式、补偿款支付方式、预支比例、土地整理成本构成、交地时间等内容。

  

  区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旧厂房用地范围进行研究,确保旧厂房用地的可实施性。

  

  第二十条  区政府指定机构依据批复与旧厂房权属人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并实施补偿。

  

  第二十一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权属用地范围,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规划路网结构,整合废弃矿山用地和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合理确定改造用地范围。鼓励土地权属人通过协商方式收购相邻地块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内规划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应当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或所在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改造方案经批复后,在办理后续的土地出让手续时,区“三旧”改造机构应会同区国土部门依据经批复的改造方案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市“三旧”改造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审核,报市国土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内规划既有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又有经营性用地的,如经营性用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或旧厂房权属人选择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改造的,经营性用地部分不得分割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模式改造。

  

  如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旧厂房权属人采取“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改造模式改造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与公建配套设施用地不得分割采取“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改造模式改造。

  

  第二十五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产权范围经营性用地具备独立开发条件,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商业用地,需分别采取“公开出让、收益支持”和“自行改造、补交地价”改造模式改造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规划经营性用地的净用地面积不少于2公顷。规划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独立开发所需的最小面积,且临现状道路或临拟近期实施的规划道路;

  

  (二)改造地块内经营性用地规划较为规整,功能分区清晰,无住宅用地与商业用地相互嵌合、交错等情况,方便办理地块分割手续,且分割后规划商业用地地块具备独立开发条件;

  

  该改造地块内涉及的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及公建配套设施等公益性用地按以下原则分割:属于为住宅用地配套的,纳入住宅地块;属于为商业地块配套的,纳入商业地块内;无法判定的,按照住宅地块和商业地块的分割线自然延长线或者规划道路中线或者住宅与商业地块占地比例进行分割。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加大融资力度,保障旧厂房改造方案批复后收储工作的实施。

  

  市“三旧”改造办按照《关于加强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穗旧改联字〔2010〕2号)的规定,设立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收储的旧厂房改造项目的土地收益纳入市“三旧”改造专项资金进行全市统筹,原则上安排给各属地区政府专项用于“三旧”改造。具体的资金支取管理办法由市“三旧”改造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涉及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旧厂房权属人可编制控制性规划调整方案及改造方案经区“三旧”改造机构初审后报市“三旧”改造办,由市“三旧”改造办征求市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三旧”改造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办批复改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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