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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凡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成果的地区(包括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编制但尚未批准的地区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待定地区),如确亟需改造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在改造方案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的全部资料报市“三旧”改造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所指重点功能区包括白云新城地区、白云新城北部延伸区、白云新城西部延伸区、白云湖周边地区、白鹅潭地区、城市新中轴南段地区、琶洲-员村地区、奥体中心周边地区、黄埔中心区、空港经济区以及广州南站地区等重点地区。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指独立开发条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规划确定开发所需最小地块面积,并临现状或规划的市政道路; (二)地块内的规划建筑物应能满足规划确定建筑间距和退缩; (三)与地区的城市设计或规划确定的空间形态相吻合。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作为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内部规范,不作为审批依据,具体审批管理办法由各区按照本指引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 2.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批复要求 3.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批复要求 4.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5.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6.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1: 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申请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
附件2: 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出具要求
附件3 区“三旧”机构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批复要求
附件4: 自行改造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5: 公益征收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6: 公开出让类旧厂房项目改造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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