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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价格预警信号灯管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农副产品价格实行预警信号灯管理,准确判断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警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八条 【价格波动警情及信号灯分类】农副产品价格警情级别分为正常、黄色警情和红色警情等3个等级,分别用绿灯、黄灯和红灯等三类信号灯标示;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农副产品市场价格的监测数据为主要依据,对粮食、食用油、蔬菜、猪肉、鸡肉和鸡蛋等六类农副产品分别设置亮灯条件。 第九条 【黄灯亮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农副产品的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黄灯,可认定该商品价格异常上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群众基本生活: (一)粮食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2%(含本数,下同); (二)食用油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2%; (三)蔬菜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0%; (四)猪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五)鸡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六)鸡蛋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第十条 【红灯亮灯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农副产品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红灯,可认定该商品价格出现明显异常上涨,对群众基本生活有较大影响: (一)粮食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二)食用油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3%; (三)蔬菜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5%; (四)猪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10%; (五)鸡肉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六)鸡蛋零售均价旬环比涨幅超过5%。 第十一条 【绿灯管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消失的,相关农副产品的价格预警信号灯显示为绿灯,应停止执行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防范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二条 【主动防范市场价格异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可预见的台风或洪涝等灾害期间,以及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采取措施,防范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过快、过高上涨。 第十三条 【灾害期间防范措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灾害预警等级、覆盖范围、预计持续时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等因素,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可视实际情况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以该日供应价格为准,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提前适当增加收储,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并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之日的当地市场批发价格为准; (四)自基本确认灾害即将发生之日起,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该日销售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解除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救灾重建的实际需要部署具体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重大节假日期间处置措施】中秋、国庆和春节重大节假日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 (二)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起至结束之日,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每日向平价商店优先供应蔬菜,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配套建有冷库的还应当合理调节收储保障供应; (三)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在节假日来临前适当增加收储,并在节假日期间有序地增加投放市场,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批发价格; (四)自节假日来临前2日至结束之日,平价商店销售农副产品,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调控价格的,其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第四章 应对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异动 第十五条 【价格异动应急报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 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出现农副产品抢购,或者因灾害等因素引起供应短缺,导致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上涨的,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调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