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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监测到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或红灯,或者接到相关经营者报告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部署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黄灯对应处置措施】价格预警信号灯亮黄灯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视实际情况,对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约谈、提醒或按协议要求相关经营者自觉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保持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将本基地生产的相关蔬菜投放省内市场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配套建有冷库的,应同时合理调配所储蔬菜保障供应;供应平价商店的农副产品,其供应价格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应当低于异动发生地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 (四)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适当增加投放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未收储相关农副产品的,必要时按照政府指定的数量组织调运并优先供应平价商店;供应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应当低于异动发生地同品种同规格产品的市场批发价格; (五)平价商店应当主动联系相关农副产品的供应商,积极组织调运,按照政府指定的数量投放市场,原则上供应量不少于平常销售量;销售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前2日该平价商店销售该农副产品的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六)按照法定程序报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根据授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红灯对应处置措施】价格预警信号灯亮红灯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调控需求,组织相关经营者及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可单独或者组合实施: (一)对相关农副产品价格启动价格监测一日一报,视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监测报告频次; (二)约谈、提醒或按协议要求相关经营者自觉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保持农副产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三)蔬菜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将本基地生产的相关蔬菜投放省内市场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配套建有冷库的,应参考异动发生地平常销售量,保持不少于1-3天的耐储品种储备用以应急调配保障供应;供应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一般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地异动发生前2日同品种同规格产品市场批发价格; (四)冷藏设施经营者应当参考异动发生地平常销售量,保持不少于3-5天的耐储品种储备,保证将所储备相关农副产品的60%以上投放省内市场并优先供应异动发生地平价商店;供应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没有明确调控价格的,一般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地异动发生前2日同品种同规格产品市场批发价格; (五)平价商店应当主动联系相关农副产品的供应商,积极组织调运,按照政府指定的数量投放市场,原则上供应量不少于平常销售量;销售价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控价格,不得高于异动发生前2日该平价商店销售该农副产品的价格;应参照平常销售量,保持一定数量的农副产品储备。 (六)按规定程序报请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根据授权组织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监管】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采取防范和应对措施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巡查;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天下午17时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相关农副产品批发、销售、仓储及价格情况。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制定运用本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足额到位。 为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了政府调控措施的,根据“先控后补”原则,可按规定程序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对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经营者,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