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契约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引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经信、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农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相关信息,及时采集、分析和发布农副产品供求、产销、仓储、价格、成本等方面的信息,或通过组织产销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引导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 第二十二条 【规范信息发布】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经营者发布的供求、价格等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推动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考核】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进行定期考核,对不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考核条件情形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降低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标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资质,不再适用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预案管理】地级以上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运用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