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256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条 【契约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防范和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信息引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经信、粮食、供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农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的相关信息,及时采集、分析和发布农副产品供求、产销、仓储、价格、成本等方面的信息,或通过组织产销对接洽谈会等形式,引导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

  第二十二条  【规范信息发布】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经营者发布的供求、价格等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推动相关农副产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考核】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进行定期考核,对不执行政府调控措施、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考核条件情形的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降低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标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应资质,不再适用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预案管理】地级以上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运用蔬菜大棚、冷藏设施和平价商店防范、应对农副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1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