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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11-04
【实施时间】 2011-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执法〔2011〕19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

  

  为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的规定要求,市安全监管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 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所有的规定要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第四条  本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军任主任,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李德润任副主任,8名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培训专家为组员。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评定与外部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企业完成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自评和申请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对评分细则中各要素中的子要素逐项打分,在汇总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台账。企业自评时,应对企业的所有单位和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自我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自评工作完成后,提交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三级)申请表》,并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企业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拥有量统计表(见附表)、重大危险源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各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二级企业的,所属80%以上企业应自评达到二级企业标准后,由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向行业(系统)、控股集团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并附申请达标评级的下属单位名单。上市公司直接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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