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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已完成,并且已签订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合同,尚未履行的,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开展配置活动;已履行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异议与投诉 第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过程或配置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递交书面异议材料。 异议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异议的具体对象、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异议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异议: (一)未依照配置目录规定,委托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进行市场配置; (二)未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或者听证; (三)未依照法定程序签订公共资源配置服务合同; (四)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职责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受理异议: (一)未依照配置方案和配置操作规则的规定组织市场配置; (二)未依照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与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根据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如实反映情况,协助调查。 异议人拒绝配合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配置服务机构依法审查异议材料,根据审查结果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应制作书面答复函,告知其审查程序、依据、结果和不服书面异议的救济程序等。 (二)异议成立的,制作书面答复函,并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制作投诉申请书。 第四十条 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投诉后,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涉及国有土地、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等有法定监管机关的公共资源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同级财政部门接到投诉申请书后,应当在2日内将投诉申请书转交法定监管机关处理。法定监管机关应在13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同时将处理结果抄告同级财政部门。 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定监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下列情况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资源配置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作出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摇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平竞争方式。 第四十二条 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和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开展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