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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实现群众“住有所居”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最低收入人群保障性住房全覆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二、保障标准

  

  坚持省地节能、安全适用和保基本原则,根据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安全健康要求等因素,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标准、优化户型设计,做到户型小、功能齐、质量可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拆迁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住房供应

  

  (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元化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优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出发,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方式,也可采用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的方式。政府投入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经市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工业用地等)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城中村”改造,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入。

  

  (二)扩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各自区域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求总量,科学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采取集中新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模式,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bt(建设-转让)等建设模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充分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和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配建总量不足的县(市、区),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提前完成项目选址、征地补偿和申报工作,市国土部门要提前做好农地转用上报工作。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配建面积、配建比例、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列入新建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具体配建比例、规划设计条件等意见,在土地预审、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时将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手续。

  

  不宜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单位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后,可不再配建。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出资购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协议或购置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市政府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供应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税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购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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