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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19
【实施时间】 2011-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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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继续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政企联合方式,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棚户区改造与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企业周边环境统筹结合,加快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重点推进煤矿棚户区、钢铁企业棚户区、铁路棚户区、重型机器企业棚户区、化工企业棚户区等国有工矿棚户区和高校棚户区、老城区内棚户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单位。公开招标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有关约束性条件列入招标文件。国有工矿(高校等)棚户区改造后的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可以工矿企业(高校等)为主体实施改造。

  全部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高校棚户区等)改造项目和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严禁对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措施的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棚户区(旧城)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90㎡以下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步建设水、电、气、暖、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购物等生活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储备。保障性住房项目要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设施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降低低收入家庭生活成本。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有关区政府提出项目选址,市国土部门完成农地转用手续,项目所在区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市财政部门落实项目征地补偿和建设资金,市、县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挖掘存量土地资源,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拿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市国土部门要加快土地供应,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用途后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本单位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职工住房困难。

  

  (二)加大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要加大新增土地储备,集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国土部门要确保用地指标优先供应,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申报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指标随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

  

  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土地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申请改变用途(居住区配建的配套服务设施需进行出让的除外),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定。

  

  (四)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减免。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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