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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全省转方式调结构步伐,现就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减负 (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和清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管理制度,对需要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编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行政审批决定公示、行政审批听证及行政审批决定备案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推行网上电子审批、并联审批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清理修订涉企政策规章。及时清理和修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统一发布制度,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畅通企业申诉渠道,及时查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对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依法进行清理规范,严禁擅自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坚决取消未经法定程序设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会展培训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组织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四)减少涉企重复鉴定和检验。涉及企业的鉴定、检验、评审等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鉴定和检验结果应互相承认,不得要求重复鉴定和检验。逐步建立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鉴定、验收、检查的工作机制。 (五)破除行业准入壁垒。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破除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各种行业隐性壁垒,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件的各类企业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投资经营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通讯、金融、卫生、教育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及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加大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税费减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加计扣除。鼓励企业依法加速进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落实好新产品财税返还等政策。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列入省重点技改1000个项目的土地、资金、税收、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落实好企业增值税转型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优惠政策和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 (二)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综合政策。省级财政要进一步优化现有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每年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金不少于10亿元,重点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产业化示范工程、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和产业基地培育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上下配套联动的资金投入机制。设立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争取设立中央财政参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地方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鼓励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产业投资基金等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各级政府应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