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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1〕1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需要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领域给予重点扶持的重点人群。我省有380多万残疾人,直接影响1200多万家庭人口。改革开放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差别较大、投入不足、服务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中发〔2008〕7号文件和鄂发〔2009〕10号文件的核心内容,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当前,我省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快推进,务求实效。

  

  (二)指导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纳入全省总体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资源共享,充分依靠现有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坚持依法推进,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完善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残疾人“两个体系”的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状况显著改善,生活总体达到小康。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残疾人生活水平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四)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生活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研究制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定期或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养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政府负担。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医疗康复基本需求。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大病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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