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加快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培养,将其纳入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相关课程。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对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通过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渠道,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为残疾人服务的辅助技术和产品。制定政策鼓励扶持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湖北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制定、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调动各种宣传资源,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促进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新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建立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十八)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各级残联受政府委托,承办和管理残疾人康复、就业、职业教育、托养等服务项目,做好残疾评估、鉴定和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掌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按有关规定,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工作,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专干)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社区(村)要成立残疾人协会,选聘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需求与保障档案,做好残疾人需求分析和转介服务,促进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措施的落实。

  

  
2011年10月21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