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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1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办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系(专业),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实训基地等资源共享。鼓励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力量培训,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和创新,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加强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和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支持师范院校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师等工作中的作用。

  

  (九)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工作人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妥善解决残疾人劳动争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和委托下,综合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发布等支持性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和统一服务准则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

  

  (十)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促进残疾人脱贫。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要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帮扶。充分发挥县乡两级残疾人组织的作用,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帮助农村残疾人获得扶贫贴息贷款,保障农村残疾人充分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将农村残疾人职业和实用技术培训优先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面向农村残疾人的定向、订单培训。在农村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中,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力度,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切实增加残疾人收入。

  

  (十一)逐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居家助残服务。建立健全以省级或省会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逐步做好省、市、县三级托养机构的建设。省级托养服务机构负责全省托养工作的服务示范、业务指导和培训;设区的市和县级托养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居家安养。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支持公办福利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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