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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豫交[2011]6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交〔2011〕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等新建、改(扩)建等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是指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定期发布和更新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

  (三)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指导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指导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内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我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二)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核实、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四)承办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授权厅航务局具体负责组织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信用信息的征集、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以及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九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及参建单位等信息。凡列入我省水运工程新(改)建计划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录入信息系统: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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