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1]32号
【颁布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2011-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1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对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确保森林保有量和质量不断提高,如期实现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目标。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巩固和发展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森林资源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提升我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管理,加快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加快推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要按照生态和经济社会兼顾的原则,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进一步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坚持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和管理措施。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分配采伐限额的重要依据,科学地组织指导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力争我省在“十二五”期间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各地区、各部门、各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采伐限额一次性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因重大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营林建设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无法解决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

  (一)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除外)。对各个采伐地块(小班)均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跨年度、超限额、超林木采伐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严禁跨年度实施采伐作业。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要存档备查,保管时限不得少于5年。要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方式、范围等进行采伐作业。

  (二)实行采伐限额分项控制管理。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在“十二五”期间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

  (三)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建设政策。严格执行《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加大天然林管护和封育力度,禁止对天然林实行皆伐和皆伐改造,鼓励实行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天然公益林禁止进行商业性采伐,可按照保护建设等级开展抚育和更新性采伐;对天然商品林实行建设性经营,允许对天然商品林成过熟林进行择伐。允许科学有序地开展清除受害严重的天然林木、科学研究和重大林业工程所涉及的天然林采伐活动。控制农民烧材消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烧材限额实行控制性管理。合理安排农民自用材限额,每户每年限批1次,每次批准的采伐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立方米。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