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文字号】 闽海渔[2011]428号
【颁布时间】 2011-11-07
【实施时间】 2011-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海渔〔2011〕428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和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水平,快速反应、有效应对,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㈤《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

  

  ㈥《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分级与响应

  

  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定级,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㈠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⒉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⒊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ⅰ级响应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

  

  ㈡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省政府安排,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㈢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由设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政府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㈣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食用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跟踪指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