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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执法调查、取证、立案、处理等工作。 渔业处:协助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作好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做好事后恢复生产工作。 资源环境保护处: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组织协调有关渔业环境污染导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调查和处置。 防灾减灾处:协同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有关应急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做好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培训等方面工作,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的检疫工作。 ⒋联络方式 ⑴厅应急指挥中心: 电话:0591-87857649;传真:0591-87872593; ⑵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电话:0591-87878740;传真:0591-87833507; email:fjfqs@163.com; 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⒈事故调查组 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具体落实。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协助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⒉专家咨询组 组成: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省内或省外有关专家。 职责: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⒊综合组 组成: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牵头,由厅宣传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站、所、中心)抽人组成。 职责: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㈢市、县(区)两级渔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六、保障措施 ㈠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㈡物资保障 各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当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同级渔业部门的预算。 ㈢演习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㈣教育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抵御风险、应急处置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