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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处置原则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应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坚持“迅速报告、现场取证、专家咨询、果断处置”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控制事态蔓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四、处置程序 ㈠应急报告 ⒈逐级报告 ⑴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⑵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取证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取证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⑷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应立即向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依职责开展事故的有关调查、取证,指导和协助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⒉报告要求 ⑴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作好详细文字记录档案。 ⑵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总结报告 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与响应,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情况,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㈡风险评估 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如果原因复杂,应及时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评估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 ㈢应急监测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监测,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参考。 ㈣应急通报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将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养殖环节应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食安办、卫生、工商等部门。 ㈤信息发布 根据当地政府对外口径,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五、组织及职责分工 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㈠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⒈人员组成 组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处、资源环境保护处、防灾减灾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应急指挥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负责人。应急事故发生地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处置期间参加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兼任主任,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⒉工作职责 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鉴定工作。 ⒊职责分工 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