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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它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行政强制法,让人民群众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与《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级、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各部门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按照“谁起草、谁梳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专门力量,分别梳理现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问题并进行研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府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政府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专项清理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政府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保证政府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时间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政府各部门、各机构要将政府规章的处理意见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