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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杜政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11-01
【实施时间】 201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政发〔2011〕27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使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筹资模式多样化、覆盖范围最大化、基本保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缴费从低水平起步,适时调整待遇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合全县城乡居民特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新农保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城居保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非农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四、任务目标

  

  新农保工作目标为:2011年7月正式启动,逐步推行,争取2011年适龄参保人参保率达到75%,力争到2012年适龄参保人参保率达到85%,基本建立起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

  

  城居保工作目标为:2011年7月启动,逐步推行,争取2011年适龄参保人参保率达到70%,争取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五、基金构成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多缴多得,至60周岁止;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在同一户籍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城乡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补贴同时到位并计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补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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