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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经办管理与服务 (一)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纳入社会保障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级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社区平台为基础的省、市、县、乡互联网络的“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转移。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最终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试点时,应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中,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衔接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新农保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经办机构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个独立的、新型的险种,管理人数众多、居民居住分散,管理难度较大。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试点工作的特点,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结合全县实际,在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定编定岗,明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级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独立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每个场配备1名工作人员,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就近纳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管理。村级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配备专职代办员经办业务。农保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场、社区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场、社区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代办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项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并负责养老保险费催缴、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要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省、市、县、乡镇互联网络。业务运行程序要环环相扣,相互配合,保证新农保和城居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自成体系,并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基金收缴、社会化发放,资金在金融机构运行的经办管理模式。建立参保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待遇资格审核制度,方便农村居民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经办机构每年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