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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全省基础养老金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不再增加补贴。地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级财政补助40%。 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此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所有补助和补贴的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六、个人账户建立 (一)个人账户内容。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实账管理、积累增值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对应户籍的老年人,经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的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约式监督制度,是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安全的可靠保证。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从资金筹集到养老金发放过程特别是主要环节上的行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试点阶段,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农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