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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7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1.新建温室。指标标准值:新建温室100%达到新型日光温室结构标准,当年建设当年投产。建设标准见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关于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的通知》(新农园〔2010〕117号)

  12.老旧温室技改目标。指标标准值100%。

  (二)县(市)考核内容

  1.建立以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人员、工作经费“三落实”。

  2.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安排和设施农业防灾应急预案目标、责任、分工明确,督促、检查常抓不懈。

  3.健全了县乡二级设施农业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每个基地都配备设施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其中:千亩以上基地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千亩以下基地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或农民技术员。

  4.制定实施了设施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开展了设施农业技术服务活动。指标标准值:100%从业农民每年参加不少于10天的设施农业现场实训;经劳动部门培训与资质认定后,20%从业农民拥有初级设施园艺技术资格,5%从业农民拥有中级设施园艺技术资格。

  5.老旧温室技术改造工作扎实有效。老旧温室技改指标标准值100%。

  6.设施装备配套目标:

  (1)温室机械卷帘机配套率。指标标准值60%。

  (2)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的火炉、火道或暖风炉等人工增温设施配套率北疆达到100%;东疆、南疆达到70%。

  (3)冬季生产型日光温室棉被或草帘等保温覆盖物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

  (4)温室节水灌溉设备配套率。指标标准值:新建温室100%,老旧温室50%。

  (5)基础设施配套率。指标标准值100%。考核范围为连片占地面积百亩以上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基地内水电路和防洪排涝基础设施一项不配套即为不合格。

  7.重大技术推广目标:

  (1)新建温室。达到新型日光温室结构标准,标准见自治区农业厅文件《关于规范不同区域节能日光温室设计标准的通知》(新农园〔2010〕117号)。指标标准值100%。

  (2)设施瓜菜专用品种覆盖率。指标标准值80%。

  (3)设施蔬菜集约化育苗(含乡村集中育苗)技术推广目标。指标标准值60%。

  (4)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指标标准值为:

  ①病虫害发生率低于30%或损失率低于10%。

  ②蔬菜、瓜果禁用药剂使用率为0;如使用禁用药剂实行一票否决,并给予相应处理。

  ③农残抽查(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5)推广施用腐熟优质有机肥技术。指标标准值:每亩施用量4吨。

  (6)瓜类蔬菜苗期嫁接技术推广到位率。指标标准值50%。

  8.单产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产量达到8吨,塑料拱棚平均亩产量达到3吨。

  9.效益目标。指标标准值:按设施生产面积核算,县(市)全年温室平均亩纯收入达到12000元,塑料拱棚平均亩纯收入达到3500元。

  10.产品质量目标。指标标准值:产品100%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第四条  考核计分办法

  全部考核总分值为100,各分项指标分值见附表1、2。为鼓励各地建设新型日光温室和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gap认证产品,特设立附加分值。考核总得分为分项指标得分与附加得分的合计数。

  1.分项指标计分具体办法为:

  某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考核期内指标值/该项指标标准值)x该项指标分值。

  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指标分值的1倍,最低得分不低于零分。

  2.附加计分具体办法为:

  --新建温室符合自治区质量标准要求,每100亩(按占地面积核算)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考核。

  --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gap认证产品标准,每个百分点增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0分。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若同一产品分获多项认证,按一项质量认证进行计分。在地(州、市)考核总得分相同情况下,按gap认证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得分秩序进行名次排列。

  第五条  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考核奖励统一由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如下:

  (一)数据收集和审核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所有考核指标数据由地方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单位提供,所有考核数据统一由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认定。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治区专家、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各地开展交叉随机抽查,对自评得分高出抽查得分20%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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