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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377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抽查方式:每个地(州、市)随机抽样不少于3个县(市);每个县(市)随机抽样不少于3个基地。采取座谈、查阅文件、工作档案、技术人员与从业农民培训登记,以及现场检查、走访和考察技术人员与从业农民实用生产技术掌握程度等方式。

  (二)考核定等

  自治区设施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年活动采取每年考核一次,三年总评价的考核管理办法。年度考核时间为次年一季度,按照考核计分办法计算分值,以分值高低排序。

  1.先进地(州、市)3个。

  2.先进县(市)15个。

  3.先进个人50名。

  (三)奖励

  1.对先进地(州、市)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30万元。

  2.对先进县(市)颁发奖牌和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

  3.对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和奖励资金2000元。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考核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数据,必须严格规范,严格审核,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对在考核数据上刻意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党纪政纪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先进地(州、市)、先进县(市)的以奖代补资金可用于对本地先进工作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设施农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市考核指标体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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