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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6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9
【实施时间】 2011-10-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总体部署。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本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抓紧组织对本区县、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本市行政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科目范围。新进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将《行政强制法》纳入本市行政执法人员轮训科目范围。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有关科目的轮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要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监督。

  

  二、组织开展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查找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清理的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本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删除。具体如下:

  

  1.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时,不得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得违反《行政强制法》中的程序规定。

  

  (二)清理的分工

  

  1.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由其起草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议。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实施的,相关部门也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2.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3.各区县政府部门及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三)清理建议的提出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政府规章、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梳理情况,对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提出清理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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