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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县质监局 1.负责加强对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小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原料的购进渠道。同时,摸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基数。 2.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及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规范原料购进、产品销售台账。 3.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特别是提炼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行为。 (四)县工商局 1.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杂店等为重点,加强食用油经营监督,督促经营者建立食用油购、销售台账,严防“地沟油”流入市场。同时,摸清从事食用油经营单位的基数。 2.对已取得许可的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理的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 3.对经营者购进、销售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已取得许可而未工商登记注册的行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县卫生药监局 1.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同时,摸清从事餐饮经营单位的基数。 2.要求餐饮单位必须建立有关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的台帐,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3.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配合环保部门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4.牵头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经许可而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理的单位进行查处。 5.以城区、乡(镇)集镇、旅游景点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各类食堂为重点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事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县经贸局 负责将餐厨废弃物整治工作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治理“餐桌污染”的重要内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七)县公安局 结合公安部8月22日全国治安系统加强社会治安管控暨开展“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查、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努力做到全环节侦破,彻底摧毁犯罪网络。加强跨区域案件侦办的协调力度,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八)县农林畜牧局(畜产办) 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禁止直接永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同时,摸清畜禽养殖基地、小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城区餐馆周边养殖户的畜禽养殖场所的基数。 (九)县食安办 1.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制定工作方案。 2.按月对“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调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会。 3.定期收集、汇总和报送“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的信息和数据。 (十)县委宣传部 通过新闻、报刊加强宣传力度,适时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一)县监察局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监督专项整治工作的履行情况及其行政效能,参与重大专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专项整治行动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1年12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10月9日-10月20日):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 各相关部门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制定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进行调查摸底,为专项整治提供第一手资料。 2.第二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集中整治阶段。 各相关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 3.第三阶段(11月21日-12月10日)总结阶段。 食安办和各工作职能部门总结专项整治经验,进一步完善“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