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1]86号
【颁布时间】 2011-10-15
【实施时间】 2011-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2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基层平台)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以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职责,有效整合各项服务资源,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所、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健全基层平台。从2012年开始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的目标,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

  

  全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更名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更名为“××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

  

  三、统一管理模式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接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设置特定公益性岗位和聘用专职协理员的,由街道、乡镇所直接管理和监督,居委会、村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由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兼职的,接受社区、行政村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的领导,同时接受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的业务指导。建立市、县区和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四级管理模式,并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

  

  四、保障必要的办公条件

  

  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有条件的街道和中心乡镇不低于300平方米;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有条件的社区不低于50平方米;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场所参照社区标准逐步建设到位。

  

  保障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街道(乡镇)、社区(村)的计算机要与市、区县及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联网,实现市、区县及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信息资源联网共享。依托现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各项数据的统计、分析,形成市、区县及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互动的态管理体系。

  

  五、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根据目前我市基层平台现有人员状况及增加新职能的工作需要,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要配备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指派一名副乡镇长担任所长;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配备人员不少于4人(含1名站长和1名信息员),并指定社区一名副主任担任站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设2名兼职工作人员,指定村委员的一名副职主任担任站长。街道(乡镇)、社区(村)新增设岗位主要从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剂解决或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事务所、站的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名称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员”,实行统一业务培训、统一考核发证、统一佩戴标识。

  

  六、经费保障

  

  建立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将全市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工作经费纳入县区及开发区财政预算,市财政对基层平台建设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