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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参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的申请书;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制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需提供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以及在股权投资管理行业良好的业绩介绍; 4、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说明书; 5、托管银行简介; 6、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表; 7、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近三年的业绩介绍,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业绩介绍; 8、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运作规范、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3、本条第(一)款所列第2、3、4、5、6、7、8项规定的材料;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同时申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和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上述两款所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通过初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同意参与试点后6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协议的签署,并完成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试点企业完成资金募集和工商注册登记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托管协议草案 (五)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试点认定。通过初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点资格和结汇限额的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获得试点资格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及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手续。申请时除按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和试点企业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发生增减出资额或出资人变更时,需将相关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对试点企业再次认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申请企业在获得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调整账户限额手续。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及调整账户限额手续时除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原件)。 第三章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凭外汇登记证和外汇管理部门开户核准文件,到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法人企业为外汇资本金账户,非法人企业为外汇资本专用账户)。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托管银行分别开设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收益专用账户,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有境内出资人的还应开设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其中,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吸收境内出资人的投资款;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用于吸收境外出资人的投资款;投资专用账户用于集中管理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结汇资金并对外投资;收益专用账户用于归集试点企业投资退出或收益获得的所有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