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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出现《暂行办法》中禁止从事的行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为国家规定的外资产业投资禁入行业; (四)严重违反《委托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五)对外投资非正常退回投资专用账户; (六)市备案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时,托管银行根据市备案办的意见,对滞留在投资专用账户上的结汇资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告试点企业的外汇资金变动、结售汇和对外投资数据。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须接受各相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将试点的有关情况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等市备案办有关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办法自颁布起3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