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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
【颁布时间】 2011-10-14
【实施时间】 2011-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三)出现《暂行办法》中禁止从事的行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为国家规定的外资产业投资禁入行业;

  

  (四)严重违反《委托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托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五)对外投资非正常退回投资专用账户;

  

  (六)市备案办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时,托管银行根据市备案办的意见,对滞留在投资专用账户上的结汇资金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报告试点企业的外汇资金变动、结售汇和对外投资数据。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须接受各相关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将试点的有关情况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等市备案办有关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办法自颁布起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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