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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托管银行开立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资本专用)账户,存放用于投资到所发起的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 托管银行采取独立记账的原则,账户内资金独立于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资产。托管协议中应包括不同账户的设置、资金管理、资金划拨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上述四个账户均为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实时监控资金使用情况。开立托管账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负责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及开户核准文件(外汇资本金账户/外汇资本专用账户适用)。 第十六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投资国内企业,按外商投资项目进行管理,需经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并经商务部门办理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按投资进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办理验资询证后,根据需要在试点企业的结汇限额内,向托管银行申请外汇资金结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结汇实施管理,并对异常行为进行风险提示。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到托管银行申请办理结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外资项目核准文件、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 (四)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等项目投资证明文件; (五)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复印件。 第十八条 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根据其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募资安排到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其结汇应当不超过其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5%(具体比例以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中的规定为准)。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发展改革委对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二)基金募集说明书; (三)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外汇资金结汇申请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第四章 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的外汇资金结汇后进入投资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按照登记注册时约定的内外资比例进行归集后,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外进行投资和支付,否则,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二十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时,托管银行应按照投资所在地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企业发出的符合托管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办理对外投资划款;非投资类的划款根据托管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按月度、季度编制《试点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表》(见附件),与托管报告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投资回收、分配 第二十二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自设立完成三年后,如需向境外汇出已实现的累积收益,须向托管银行提交下列文件;须托管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购汇及汇出手续: (一)企业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四)相关税务证明; (五)市备案办要求的有关试点文件; (六)托管银行如认为有必要,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征询相关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申请收益汇出的,托管银行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汇出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汇出的,托管银行除收取上述材料,另须收取工商、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及核准件。 第六章 信息报告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及时向市备案办报告试点企业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或未完成事项,具体包括: (一)试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募集; (二)试点企业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未发生对国内项目的实质性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