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 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多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教育投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财政教育投入规模持续快速增长。2001-2010年,全省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66.7亿元增加到386.3亿元,年均增长21.55%,财政教育支出已成为我省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为推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要看到,与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相比,我省教育投入总量仍然不高,投入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创新教育投入体制机制的任务依然繁重。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大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优先发展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着力强化教育投入责任,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确保到2012年我省各级各类教育生均经费不低于中部省份平均水平,到2020年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一)合理分解各级目标任务,全面落实教育投入责任。 1.严格落实财政教育投入法定增长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财政支出预算时,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2.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按财政部核定我省的教育投入目标,由省财政厅比照中央做法,采取因素法对全省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核定各市、县的教育投入任务,落实市、县投入责任,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3.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要,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4.加大省、市对下转移支付力度。省、市两级要根据财力分布状况和支出责任划分,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11、2012年对下转移支付中用于教育的投入要有明显增长。 (二)积极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全面落实教育投入政策。 1.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2%分别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切实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2.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季提取。在年终清算时,对扣除的相关收支项目进行严格核定,根据核定结果计算全年应计提数。若全年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3.各级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增加的教育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等文件规定,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