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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成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并参照本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应当在依法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固化为计算机程序,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公开化、透明化。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包括: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阳光运行、全程监控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主体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所有行政权力上网运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行政绩效、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体系。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市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监察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行政监察。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权力库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法制监督。 市信息中心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前瞻性研究并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及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市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定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部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体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下列工作: (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行政权力库建设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更新; (三)开展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 (四)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5日前,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