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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办发[201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第五章 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六条  网上政务大厅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设置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网上办事、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状态查询以及网上咨询、投诉、求助、举报等服务窗口。

  (二)建立网上受理、内部办理、信息反馈和监察监控工作机制,实现与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部门网站及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设立对外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完成材料上网。应当限时办理网上咨询、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行政相对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将行政权力库信息、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办理信息、行政监察信息、政府法制监督信息等向同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并由同级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上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上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网上政务大厅中涉及下级部门业务的,其运行数据应当向下级网上政务大厅开放。

  

第六章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通过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库中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

  第三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多项处罚并案等操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当在网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应当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如行政相对人是单位,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是个人,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其中相关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等关键信息,应当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存档的文书,应当由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自动产生并打印。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流程控制功能:

  (一)流程合法性检查和自动控制;

  (二)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自动审查;

  (三)对各岗位办理信息进行记录,保留操作痕迹;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时自动提醒;

  (五)对多次补正、退回、暂停等异常操作进行控制和提醒;

  

  (六)对超越法律法规限定及自由裁量限定的处罚决定进行控制和提醒;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流程控制功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记录内容。在线系统保留3年以上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存储及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

  

第七章 行政监察平台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平台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察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与实施主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二次监管关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全程监控。通过自动采集还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信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信息完整性等内容自动发现、提醒、督办,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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