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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采取联合审批、联动监管等形式,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 行政权力清理及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法制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部署,具体组织行政权力清理并负责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外部流程、裁量基准、法定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图,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 (三)内部流程图及裁量基准,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基准。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和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应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暂停行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行政权力库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库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是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建立部门行政权力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全部列入部门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一条 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应具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并标明“在用”、“暂停”、“取消”等权力运行状态。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及有关信息应当与行政权力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权力增加、取消及变更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有关事项,应在确认后10日内对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和部门行政权力库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裁量基准等由部门决定调整的事项,应在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10日内录入部门行政权力库,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