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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办发[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brbr /  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1〕30号 2011年10月1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培育建设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实施“双百亿”工程的意见(2011-2013年)》(内党发〔2011〕9号)提出的重要政策措施,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能职责,现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关于推动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1. 按照产业加市场、企业加资源和上下游产业一体化的思路,积极推动煤炭、电力、冶金、建材、化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强联合,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中小企业,推动重点培育企业快速做大做强。煤炭行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非煤重点企业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通过并购、转让、联合、控股等多种有效形式,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推动重组后的地方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实现资源、资本、生产、安全、经营、组织等方面的高度有机统一。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要按照“采-选-冶-加”一体化发展模式,促进基础较好的加工制造企业并购重组矿山开采企业。鼓励钢铁、铝及其他有色金属、化工、硅材料等领域重点培育企业用电大户与电力企业直接进行整合重组,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兼并单机30万千瓦以下的电力企业。鼓励和引导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积极推行“公司加基地,基地带农牧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组织经营形式,培育发展“生产-加工-运销-餐饮”一体化企业集团。(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国资委、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煤炭工业局、盟市配合)

  2. 煤炭等矿产资源和土地、环保、用水指标,优先满足重点培育企业和开发区(园区)发展需要。煤炭资源重点向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项目、大型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配置。对已配置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发利用的,或未按规划进行有效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矿权,集中配置给重点培育企业。新增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重点培育的加工企业。(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能源开发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煤炭工业局、盟市配合)

  3. 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盟市配合)

  二、关于加快项目建设,强化准入等综合配套服务

  4. 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下大力引进大项目、培育大企业。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核准备案的重大工业项目,都要进开发区(园区),并向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集中。(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5. 对重点培育企业规划建设的项目,要列入自治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重点调度。重点培育企业申报的项目,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核准权限的,其他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对需要国家核准的项目,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并落实好土地、环保、水利等相关配套条件。属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开发区(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自治区和盟市年度计划新开工重点项目,开工率必须达到90%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盟市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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