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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整合资源,大力培育建筑业和服务业领域大型骨干企业 6. 继续贯彻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内党发〔2007〕16号)精神,加快推进建筑业、服务业发展,通过产权重组、市场化改制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培育建设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建筑业、服务业优势骨干企业。(发展改革委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市配合) 7. 建筑行业要进一步调整优化企业组织结构,鼓励资质等级高、资产和业绩优良的建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内引外联等多种形式进行跨地域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资质等级。实施大建筑业战略,鼓励建筑企业向路桥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建材生产经营、建筑设计等行业渗透,延伸产业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8. 商贸流通领域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布局,着力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队伍建设,以品牌为龙头,促进国际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地方企业,积极开展连锁经营。集中力量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发展,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9〕103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部门界限,扶持培育一批大型地方物流企业。(商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市配合) 9. 在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加快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培育建设大型中央商务区、金融服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软件园、现代物流园、产品交易市场等,促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盟市配合) 10. 深入推进市政、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国有服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放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服务领域。(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商务厅、科技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体育局、呼铁局、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盟市配合) 四、关于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合作,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11. 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并举,充分利用“两种资源”,面向“两个市场”,在资源开发、加工制造、边境贸易等领域,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蒙古的经济交流合作。以开拓俄蒙市场为重点,鼓励重点培育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或合作创办企业,建设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生产加工基地。依托口岸,加快边境互市贸易区建设。加强对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产业布局、投资动向、并购战略研究,寻找与国内外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发展的对接点,积极寻求联营合作。(商务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盟市配合) 12. 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形式与沿海地区、京津冀地区、东北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区(园区)。参照苏州新加坡工业园模式,在重点培育开发区(园区)率先开展“外省园”、“外企园”、“专业化园”建设试点,积极承接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地区相关产业园区的整体转移。(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盟市配合) 五、关于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自主创新和基础设施建设 13. 自治区各类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工作,支持重点企业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和品牌培育。对自主创新研发取得专利的项目和引进区外(国外)高新技术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奖励。力争到2013年底,重点培育企业都建立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大企业,选择一批具有较好基础和优势、事关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加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攻关,重点突破,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各盟市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重点培育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开发、引进和创新工作。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工作重点和支持资金要向重点培育企业倾斜,支持重点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科技人才。(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党委组织部、盟市配合) 14. 凡是重点培育建设的开发区(园区),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开发区(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对开发区(园区)内的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项目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优先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优先安排自治区专项资金。(发展改革委牵头,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盟市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