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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自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办发[2011]59号
【颁布时间】 2011-10-10
【实施时间】 2011-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自府办发〔2011〕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确保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1至2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执行。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各区县要积极鼓励有资质的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底以前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区县级部门管理职责。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各区县卫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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