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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区县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自财社〔2011〕43号)执行。按照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将规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下沉到村卫生室,由区县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数量、质量以及职责分配权重,经绩效考核后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的比重和金额,并及时拨付给村卫生室用于对乡村医生的补助,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服务。有多个村卫生室的由一个或两个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对象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服务对象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参照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自发改价格〔2011〕241号),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全省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3元(含1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省财政对每个村卫生室每年补助3000元。各区县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安排适当资金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对执业(助理)医师适当提高补助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区县要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乡村医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费,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自行负担相关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