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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合理安排村级卫生技术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医学院校或乡镇卫生院进修学习。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并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区县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区县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村卫生室建设以及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