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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承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承市政办字[2011]170号
【颁布时间】 2011-10-08
【实施时间】 2011-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1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六)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商业示范社区”和“双进工程”建设活动,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家庭服务机构特别是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将家庭服务项目和站点延伸设立在社区,为居民提供家庭服务。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完善政策,加大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力度

  

  (一)落实就业促进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按照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8万元,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家庭服务机构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年限,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强化措施,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对有组织输出劳务到家庭服务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县外省内输出每人100元、省外输出每人200元、境外输出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务输出补贴或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三)积极发展中小型企业,扶持做大做强品牌企业。将引导中小企业做专做特同扶持大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结合起来,引导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家庭服务企业之间完善分工协作关系,探索各具特色的品牌化建设道路。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知名品牌的,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增加资金投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各类家庭服务机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要求,推动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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